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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459号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0 11:13:19    阅读:691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39670489)

本院受理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机国能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电费407600.9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止为73199.03元,以后的违约金按双方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2元,由被告浙江万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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