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利康(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271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五鑫钢管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0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钢管租赁费7047.5元(计至2020年5月12日止),2020年5月13日的租赁费据实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钢管按每天每米0.011元,十字扣按每天每只0.01元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钢管款项110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戴剑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新菊、徐志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29日9:00在本院贺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 4119302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