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杜秀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4384):
本院受理原告徐元良与被告杜秀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元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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