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浩(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5515)、樊艳(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8****7922):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姜浩、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浩、樊艳归还王小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姜浩、樊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