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鼎大正装饰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L31900717R)、廖燕华(3308231982****7116):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伟鑫纸箱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山鼎大正装饰材料厂支付原告江山伟鑫纸箱厂货款人民币73679元,支付逾期利息(按73679元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山伟鑫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江山鼎大正装饰材料厂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