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龙(公民身份证号3308231972****6352):
本院受理原告毛小娟与被告王小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毛小娟与被告王小龙离婚。二、婚生子王晨浩随原告毛小娟共同生活,由原告毛小娟直接抚养成人,被告王小龙从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毛小娟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王晨浩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小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