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方均(3308231979****139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