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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1801号原告周柏林与被告吴书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3 09:49:32    阅读:791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书剑(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2318

本院受理原告周柏林与被告吴书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吴书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柏林装潢材料款12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二、被告吴书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柏林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吴书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仲舒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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