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芝华 ( 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12135310):
本院受理原告柴晨潇诉被告柴芝华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柴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柴晨潇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72000元; 二、被告柴芝华于2020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柴晨潇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柴晨潇独立生活时止,限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柴晨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柴芝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余小成、陈炫圻 联系电话: 0570-411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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