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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号2207号原告吴琪诉被告毛明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3 11:53:22    阅读:778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明清(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0****2718)

本院受理原告吴琪与被告毛明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琪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毛志明 徐宁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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