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立祥(3308231964****5515)、冯方土(3308231968****2116):
本院受理原告郑水梅与被告周立祥、冯方土、祝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周立祥、冯方土、祝贞荣支付原告郑水梅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00元及借款本金3万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周立祥、冯方土、祝贞荣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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