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鼎尚装饰有限公司(91330881355371847F)、
何敏俊(3308811986****0052):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明诉被告江山市鼎尚装饰有限公司、何敏俊、侯雯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计806元,由原告王兴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6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