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仁来(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5531)、海南华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88689F):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华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仁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海南华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仁来共同履行2018年6月签订的钢质防火门定购合同,支付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2748元;二、被告郑仁来支付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提货的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内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由被告海南华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仁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人: 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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