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水芬(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9****5549)、饶世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5****5717):
本院受理原告何炳海诉被告徐水芬、饶世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徐水芬偿还原告何炳海代偿的借款本息5209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20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饶世明对上述被告徐水芬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0元,由被告徐水芬、饶世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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