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19)浙0881民初3125号原告严继文、严直凤与被告余建水、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裁判文书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1 16:08:38    阅读:853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余建水(3308231975****0315):

本院受理原告严继文、严直凤与被告你方、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江山市阿宝租车行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严继文、严直凤对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破产债权510000元,并由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按小额普通债权分配比例向其分配。二、确认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严继文、严直凤有共益债务350000元。三、驳回原告严继文、严直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3元,由原告严继文、严直凤负担9603元,被告江山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1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358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