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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1211号原告徐水华诉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公告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1 16:10:46    阅读:846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军(3308231980****691X)

本院受理原告徐水华与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水华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  汪颖                      联系电话: 0571-41191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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