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临安路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913301850992****1B):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小林、浙江路帮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临安路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安路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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