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飘凤(3308811995****372X):
本院受理原告毛小龙与被告周飘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飘凤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龙撤回对被告周飘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小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48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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