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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983号原告毛小龙诉被告周飘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5 15:44:34    阅读:883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飘凤(3308811995****372X):

本院受理原告毛小龙与被告周飘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飘凤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龙撤回对被告周飘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小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4833513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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