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侯波(3308231976****0012):
本院受理原告曹华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曹华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曹华清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