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荣根(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002265515):
本院受理原告姜春余诉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5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被告严荣根、朱忠花与第三人朱忠连、成高中之间的以江山市贺村镇贺商路1幢10号店面为标的物的房屋转让行为;2.被告严荣根、朱忠花与第三人朱忠连、成高中共同到江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江山市贺村镇贺商路1幢10号店面的权属变更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被告严荣根、朱忠花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戴剑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乐、徐新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19日9:00在本院贺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 4119302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贺村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