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小波(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9****5513)、张燕(公民身份号码:3307831982****3241):
本院受理原告周亚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4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要求两被告归还货款108523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利息(8681.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仲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正彩、徐青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24日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城中路22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七日
承办人:仲舒 联系电话:0570- 4119401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三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