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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38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庆花、郑建龙、徐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8 15:57:46    阅读:879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建龙 (3308811990****6914)、徐丽梅(3308811992****572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庆花、郑建龙、徐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庆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利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为3631.66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被告郑建龙、徐丽梅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元(已减半),由三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八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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