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万根(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5916):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万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毛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村民委员会交付板栗54400斤(或折价为16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6922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承包款163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42元,由原告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42元,被告毛万根负担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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