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芝芳(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70****1618):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林与被告郑芝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建林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