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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1165号原告胡皖书、张怡与被告姜正良、毛伊秧、贾丽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2 09:12:06    阅读:824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正良(3308231952****0031)、毛伊秧(3308231956****0021)、贾丽君(3307251983****1926):

本院受理原告胡皖书、张怡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正良、毛伊秧向原告胡皖书、张怡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计至2015年3月15日止的违约金613335元、仲裁费18533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上述款项被告姜正良、毛伊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皖书、张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92元,由原告胡皖书、张怡承担7830元,被告姜正良、毛伊秧承担293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14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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