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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720号原告柴裕忠诉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2 09:14:35    阅读:824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敬华(3308231977****873X)、吴爱菊(3308231976****8726)

本院受理原告柴裕忠与被告邹敬华、吴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邹敬华、吴爱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7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力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文才、林杰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9日09: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833512/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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