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德华(3308231968****4914)、徐三兰(3308231969****2128)、王 捷(3308811994****4912)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与被告王德华、徐三兰、王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勇代偿款435000元;被告徐三兰、王捷对上述还款各承担25%(即10875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3元(已减半),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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