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成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0****0018):
本院受理原告徐军与被告余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回对被告余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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