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会雄(3308231975****5918):
本院受理原告叶飞与被告周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会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从2020年6月2日起、本金10000元从2020年2月12日起、本金30000元从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周会雄支付原告叶飞代理费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会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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