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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756号原告浙江中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王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 13:25:51    阅读:944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鹏辉(1427241979****271X)、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91610131678623957Q):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驱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75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所欠款合计141751元;。2、判令被告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1894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志2020年1月24日止以0.05%为标准,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以0.1%未标准暂时计算为31894元,并以日0.1%为标准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3、判令被告王鹏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志海、何振龙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16日9: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九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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