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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1551号原告宋敦菊诉被告毛建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2 14:17:39    阅读:901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毛建飞(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2712):

本院受理原告宋敦菊与被告毛建飞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敦菊与被告毛建飞离婚。二、婚生女毛梦洁随原告宋敦菊共同生活,由原告宋敦菊独自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敦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12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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