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建飞(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2712):
本院受理原告宋敦菊与被告毛建飞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敦菊与被告毛建飞离婚。二、婚生女毛梦洁随原告宋敦菊共同生活,由原告宋敦菊独自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敦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12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