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裕仁(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66****6216)、余守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60****6214):
本院受理原告毛宏与被告汪裕仁、余守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12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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