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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635号原告毛仙月与被告刘航菲、何朗、刘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3 16:50:38    阅读:889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朗(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5****4315):

本院受理原告毛仙月与被告刘航菲、何朗、刘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刘航菲、何朗归还原告毛仙月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天荣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刘航菲、何朗、刘天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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