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朗(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5****4315):
本院受理原告毛仙月与被告刘航菲、何朗、刘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天荣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号民初2635号案件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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