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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1992号原告连昱斌诉被告成粕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6 17:07:11    阅读:938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成粕魁(3308811994****1315):

本院受理原告连昱斌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昱斌以需重新考虑司法救济途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昱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连昱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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