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成粕魁(3308811994****1315):
本院受理原告连昱斌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昱斌以需重新考虑司法救济途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昱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连昱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