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利敏电风扇配件厂(92330881MA2DH7KF4K):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利敏电风扇配件厂履行缴纳罚款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881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衢环江山罚字(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被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利敏电风扇配件厂罚款4600元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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