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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133号原告张顺华诉被告郑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6 16:04:34    阅读:858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文清(3308231967****0010):

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文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顺华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至2020年5月28日止的尚欠利息为13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9元,由被告郑文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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