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有忠(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7512):
本院受理原告祝华丰与被告严土龙、陈新华、叶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叶有忠支付原告祝华丰货款85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祝华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被告叶有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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