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雄飞(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0****271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雄飞、姜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043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诉讼费交纳期间内以被告已经清偿全部垫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