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良顺(公民身份证号3308231966****7510):
本院受理原告周红与被告毛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良顺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红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毛良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