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有忠(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7512):
本院受理原告徐大敏、徐啸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0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钢材欠款30万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本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徐素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淳、祝建岷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2月3日8:45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徐素风 联系电话:0570- 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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