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传秀(身份证号5223261974****1423):
本院受理原告江志仕诉被告徐传秀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1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离婚;二、婚生女江韩月由原告独自抚养成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 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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