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X****)、周青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2710):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与被告江山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周青军退伙纠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19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江山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名称与具体的公司信息无法匹配,故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志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3日
联系人: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