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仁兴(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79****501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恒力劳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仁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84623元,并支付2020年9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杨丽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狄涛、祝雄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丽斯、向婷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