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东(3507821988****0054):
本院受理原告周献忠、毛雪贞与被告毛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现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881民初1653号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确认位于江山市贺村镇河滨小区36号房屋(即江山市贺村镇湖北坂居民新村)为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 2021年2月25日上午9:00 在 本院贺村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 徐奇琦、周淑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