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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630号原告谢云土与被告杨姜法、吴建文、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14:13:15    阅读:772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25538810A):

本院受理原告谢云土与被告杨姜法、吴建文、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姜法共同归还原告谢云土借款本金167376.78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0年12月11日止为53203.02元,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谢云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谢云土负担1942元,被告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姜法共同负担46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丽斯                   联系电话: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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