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25538810A):
本院受理原告谢云土与被告杨姜法、吴建文、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姜法共同归还原告谢云土借款本金167376.78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0年12月11日止为53203.02元,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据实计算)。二、驳回原告谢云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谢云土负担1942元,被告浙江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姜法共同负担46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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