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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756号原告浙江中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王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4 12:13:02    阅读:784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鹏辉(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79****271X)、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23957Q):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驱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王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西安华盈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中驱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41751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5072.07元,2020年8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法律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鹏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7元,由二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 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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