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保军(3412261978****4218):
本院受理原告祝利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85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郑爱华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