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N70D):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圆融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丰和园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圆融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圆融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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