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新伟(3308231971****1111):
本院受理原告毛仲月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5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074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止为36000元,以67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止为6692元,利息合计4269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亿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史洪、吴忠林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17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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